一、帮信罪成立标准是怎么定的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的主要考量因素可归纳如下几点:1.主观明确法定义务:涉案人员须明晰其正在为涉嫌犯罪之人实施的信息网络活动提供帮助。2.对犯罪活动施以协助:行为人需向他人提供技术扶助,例如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以及通信传输服务等;或者在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环节上予以协助。3.情节严重方能构成本罪:行为人在协助犯罪过程中的行为须具有严重性才可能构成本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具体规定,倘有个体明知他人借助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却仍然为其实施上述协助,且其情形属于情节严重的范畴,则其所为之举将被判定为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违法行为。若此种行为系由团体所为,则应对该团体施以罚款惩罚,与此同时对其直接责任人及其他直接参与者,则按照第一款项规定进行处罚。若同一行为同时涉及其他犯罪,则应依据处理结果更为严苛的法律条款进行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帮信罪成立的标准是什么
“帮信罪”,即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或活动罪行之简称,该项罪名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中,系指对知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予以辩解仍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辅助性服务的行为。要构成帮信罪,需满足以下两大要素:
首先,行为人须在主观上明确知道他人正在从事网络犯罪活动;
其次,在客观层面上,行为人确实提供了实质性的协助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的主要考量因素可归纳如下几点:1.主观明确法定义务:涉案人员须明晰其正在为涉嫌犯罪之人实施的信息网络活动提供帮助。2.对犯罪活动施以协助:行为人需向他人提供技术扶助,例如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以及通信传输服务等;或者在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环节上予以协助。3.情节严重方能构成本罪:行为人在协助犯罪过程中的行为须具有严重性才可能构成本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具体规定,倘有个体明知他人借助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却仍然为其实施上述协助,且其情形属于情节严重的范畴,则其所为之举将被判定为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违法行为。若此种行为系由团体所为,则应对该团体施以罚款惩罚,与此同时对其直接责任人及其他直接参与者,则按照第一款项规定进行处罚。若同一行为同时涉及其他犯罪,则应依据处理结果更为严苛的法律条款进行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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