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公司能否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关于子公司或附属机构能否作为雇佣方签订劳动合同的关键之处在于其是否已经在法律规定之下获得了营业执照。
如果该此类实体已经依法获得了营业执照或是相应的登记证书,则可以被视为合法的用人单位,并因此得以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
相反地,若其未能依法获取营业执照或是登记证书的话,也可以在得到用人单位的授权后,作为代理人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二、分公司能否单独作为原告
依据现行有效之相关法规,分公司并不具备独立成为原告并向对方索取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之资格。
据了解,由于自身缺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在法律层面上,分公司不得被单独视为被告方的主体。民事责任应由母公司予以承担。
《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子公司或附属机构能否作为雇佣方签订劳动合同的关键之处在于其是否已经在法律规定之下获得了营业执照。
如果该此类实体已经依法获得了营业执照或是相应的登记证书,则可以被视为合法的用人单位,并因此得以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
相反地,若其未能依法获取营业执照或是登记证书的话,也可以在得到用人单位的授权后,作为代理人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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