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租赁合同因出租人违约,赔偿损失范围应如何界定
鉴于房屋租赁合同因出租方的违约行为而导致的利益冲突,当双方在合同条款中事先设定了违约金情况下,应严格遵循相应规定的标准执行。
然而,违约金的具体额度应确保不低于违约行为所引发的实质性损失,同时又不可过高致使损失过度弥补。
具体来讲,若明确规定的违约金过低无法有效弥补实际损失时,法律机关或仲裁机构有权依据当事人提出的申诉,对违约金金额进行适度提高;
反之,若约定的违约金高出损失过多的情形时,相应机构同样有资格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违约金预算进行合理调整,以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
然而,在此种情况下,若双方在合同条款中并未提前设定关于违约金的具体事项,那么坚守合同条款的一方当事人有权向违约方提出补偿其违约行为实际给自身带来的财产和经济上损失的要求。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房屋租赁合同诉讼时效是几年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法定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当事人明确知晓或者应当知晓其合法权益受损之日开始计算;但在特殊情形下,倘若涉案事项涉及“延期支付或拒不支付租金”的问题,则相应的诉讼时效调整为一年,由受损权益开始遭受侵害之日起算起。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涉及此类特别案件,超过二十年的维权期限内,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受理。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鉴于房屋租赁合同因出租方的违约行为而导致的利益冲突,当双方在合同条款中事先设定了违约金情况下,应严格遵循相应规定的标准执行。
然而,违约金的具体额度应确保不低于违约行为所引发的实质性损失,同时又不可过高致使损失过度弥补。
具体来讲,若明确规定的违约金过低无法有效弥补实际损失时,法律机关或仲裁机构有权依据当事人提出的申诉,对违约金金额进行适度提高;
反之,若约定的违约金高出损失过多的情形时,相应机构同样有资格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违约金预算进行合理调整,以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
然而,在此种情况下,若双方在合同条款中并未提前设定关于违约金的具体事项,那么坚守合同条款的一方当事人有权向违约方提出补偿其违约行为实际给自身带来的财产和经济上损失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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