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可以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有哪一些
(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可以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公安机关可以管辖侵占罪吗
公安局依法接受并展开立案侦察的职责,以确保无论是何种性质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受到应有的惩处与制裁。
然而,案件的最终判决和审理权限则归属于法院,且其也拥有相应的司法管辖权。在实际的司法实践过程中,侵占类案件通常会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入到公安局的视野范围内:
首先,当受害者遭受不法侵害时,他们有权向公安局进行报案;
其次,法院依据相关的刑事诉讼法律规定,将此类案件移交给公安局进行处理。
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过程中,如若发现有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基本权益、破坏司法公正的犯罪行为,同样可以由人民检察院自行立案侦查。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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