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主体变更效力是什么
合同主体变更效力:
1、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仍然有效;
2、合同的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
3、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合同主体变更补充协议
若补全协议对初始合同添加过多的新颖约定,那么该补充性协议便无法被定性为一份补全性的合同。此外,如果补全协议对初始合同调整太过严重,其影响超出了适度范围,或者说,若是补全协议对原始合同的主要内容做了过多的补充性调整,影响较大的话,同样不能称之为补全协议。比如当原有的价格条款、技术规格、履行日期等等被改变,而这些调整对其中某一方产生了不利影响时,这个情况不仅不能称为补充协议,反而更贴近于合同变更的范畴。因为这些变动已经达到了合同更改的标准,因此我们应当将之视为“合同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合同主体变更效力:
1、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仍然有效;
2、合同的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
3、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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