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医鉴定程序都包括哪些内容需要哪些材料
首先,来了解一下法医鉴定的一般流程:
1.申请委托,需在这里强调一点,司法鉴定机构和专业的司法鉴定人是应司法机关的书面委托,来负责人力范围内的鉴定事宜。
2.接案受理,当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之后,会对委托事项进行认真的审查判断,然后明确地给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在接收个案之后,应该迅速指定具备专业司法鉴定资质的人员来承担相应的鉴定工作,并且同一鉴定事项必须由两位拥有同样资质的法律专家共同完成。
4.补充鉴定,如果您的申请需要填写补充鉴定申请表,我们评估后,若您的申请情况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第三十条规定之外的情形,我们会向您详细解释相关情况,并将委托书退还给您。
接下来谈谈医疗事故处理程序:
1.当医疗纠纷不幸发生,病员及其亲属有权利在不良后果发生后的1年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要求。
2.凡是涉及到病员伤亡的情况,病员的家属都应该在病员去世后或收到正式的尸检报告单后的第15天内向事务单位提交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申请书。
同时,尸检的具体申请时间必须在病员意外死亡后的宝贵的48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实施操作。
3.医疗纠纷中的双方当事人,如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果持有异议的,他们有权利在收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的15天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再次提交申请鉴定的请求。
对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最终鉴定意见仍然持疑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书后的15天内,向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4.如果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均无异议,那么就可以开始着手协商处理方案了;
若是无法达成共识的话,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当地的区、县卫生部门或医学高等院校提出处理申请。
对于这个处理决定不满的,双方都有权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的15天内,以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寻求解决,亦或是直接向当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而对于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决定或行政复议决定仍要表示不满的话,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的15天内,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二、法医鉴定程序包括哪些步骤
关于法医鉴定程序之阐述如下:
首先,法医鉴定的主要职责是接受公安局、检察院及法院所提出的相关鉴定请求。在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处理的相关案件中,若需进行人身伤害方面的法医学鉴定,则必须委托该县级公安机关内的法医进行首次鉴定,严禁越权鉴定的情况发生。
其次,委托鉴定工作应由相应的办案单位负责执行,而不直接接受任何以个人名义提出的法医学鉴定请求。
再者,在正式进行法医学鉴定之前,公安机关的办案单位必须充分准备所需的鉴定材料,并将其提交给法医进行审查。
同时,案件中的受伤当事人也需积极配合办案单位,提供包括病历资料、检查报告单、影像诊断资料(如X光片、CT扫描等)在内的各类鉴定资料。
此外,法医应对被鉴定人进行必要的人身检查,并有权要求补充鉴定材料。同时,法医还负有为确定鉴定时机的责任,委托单位与被鉴定人均需全力配合法医的鉴定工作。对于行动能力受到严重限制的被鉴定人,办案单位与法医可前往被鉴定人所在之处进行人身检查。
最后,如果办案单位或案件当事人认为法医鉴定结论(或意见)存在理由不足、不够全面或者发现了新的材料,以及需要解答新的问题时,他们可以委托原作出鉴定的法医进行补充鉴定。
另外,如果案件当事人对法医鉴定结论(或意见)持有异议,他们可以向办案单位申请委托上级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重新鉴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首先,来了解一下法医鉴定的一般流程:
1.申请委托,需在这里强调一点,司法鉴定机构和专业的司法鉴定人是应司法机关的书面委托,来负责人力范围内的鉴定事宜。
2.接案受理,当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之后,会对委托事项进行认真的审查判断,然后明确地给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在接收个案之后,应该迅速指定具备专业司法鉴定资质的人员来承担相应的鉴定工作,并且同一鉴定事项必须由两位拥有同样资质的法律专家共同完成。
4.补充鉴定,如果您的申请需要填写补充鉴定申请表,我们评估后,若您的申请情况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第三十条规定之外的情形,我们会向您详细解释相关情况,并将委托书退还给您。
接下来谈谈医疗事故处理程序:
1.当医疗纠纷不幸发生,病员及其亲属有权利在不良后果发生后的1年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要求。
2.凡是涉及到病员伤亡的情况,病员的家属都应该在病员去世后或收到正式的尸检报告单后的第15天内向事务单位提交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申请书。
同时,尸检的具体申请时间必须在病员意外死亡后的宝贵的48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实施操作。
3.医疗纠纷中的双方当事人,如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果持有异议的,他们有权利在收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的15天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再次提交申请鉴定的请求。
对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最终鉴定意见仍然持疑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书后的15天内,向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4.如果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均无异议,那么就可以开始着手协商处理方案了;
若是无法达成共识的话,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当地的区、县卫生部门或医学高等院校提出处理申请。
对于这个处理决定不满的,双方都有权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的15天内,以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寻求解决,亦或是直接向当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而对于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决定或行政复议决定仍要表示不满的话,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的15天内,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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