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动产登记的流程和所需材料是什么
进行房地产所有权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等不动产登记时,申请人需前往位于房地产所在地的相关不动产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所需的详细资料以及申请产权界定的信息调查;
接收到该申请的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有权对其进行首次审理与审核,如符合标准便会呈报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进一步的审查;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确认各项上报事项均符合要求之后,将会把经过核准的登记事宜详细记录在相应的登记薄中,此后便可以在不动产登记的办公窗口领取完整的不动产登记证书。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不动产登记,指什么
动产登记在学术上被誉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它所指的是在权力方以及与权益相关者提出申请后,由国家规定的职能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记录到不动产登记薄中的行为。这种记录的过程是依据持有该财产的相关人员的申请而进行的。登记行为属于国家特定部门的职责范围之内。登记内容涵盖了不动产物权的性质及其变动事项,并且需以客观准确和完整的方式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中。不动产登记的实质,即是指不动产登记行为所具有的法律特征。针对这个问题,学术界存在着多种不同观点,比如公法行为说、证明行为说以及司法行为说等等。然而,我们应该认识到,不动产登记其实并不是登记机构行使行政管理的手段,它的本质应当更像是一种能够产生司法效力的事实行为。在所有的不动产权利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集体土地所有权;
(2)各种类型的房屋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
(4)涵盖耕地、林地、草地等在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5)建设用地使用权;
(6)宅基地使用权;
(7)海岸线使用权限;
(8)地役权;
(9)抵押权;
(10)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登记的其他各类不动产权利。推动设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初衷主要缘自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求。专家学者们普遍认为,一个严密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乃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之一,必然密切关系到每个国民的切实利益。这就是制度自身应有的价值,也是其最基本的功能性定位。严谨的说,实际上是制度对于市场经济的特殊贡献,也即其服务于市场经济的主要目的。建立全国统一的不动产交易市场,需要有清晰明确的产权基础作为支撑。此外,我们还能通过适当挖掘不动产登记的附带价值来提高整个制度的综合效能。大量实践表明,许多制度之间往往存在着密切关联,我们可以借助它们之间的互补优势,取长补短,共同推动社会进步。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进行房地产所有权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等不动产登记时,申请人需前往位于房地产所在地的相关不动产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所需的详细资料以及申请产权界定的信息调查;
接收到该申请的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有权对其进行首次审理与审核,如符合标准便会呈报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进一步的审查;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确认各项上报事项均符合要求之后,将会把经过核准的登记事宜详细记录在相应的登记薄中,此后便可以在不动产登记的办公窗口领取完整的不动产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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