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之间能否进行财产约定有何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司法法规所明确规定,在夫妻的婚姻关系持续存在期间内,男女双方是可以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愿来约定相关财产的性质或是所有权的归属问题的。
关于这一方面,我们这里所谓的“婚约期间财产权益归属”便主要是指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
也即在这一段时间之内,每一对夫妇都有权针对结婚之前的各自财产以及婚后的所有共同收入进行相应的权利归属、管理、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甚至包括债务的偿还方式等,所有这些问题,都是可以通过双方达成的协议来对此加以规范与调整的。
在此过程中,有五个方面的法定条件是必须要满足并且体现在这个协议中的,否则这份协议便无法取得法律上的认可和保护资格:
(1)制定和执行这个协议的双方必须拥有法律上赋予他们的完全自主行为的能力;
(2)在协议的过程中所表达出来的主观愿望必须保持真实、诚实的原则,也就是说双发都必须是在完全自愿且清醒理智的前提下来签署这份协议的,而绝非是在任何一方受到他人欺骗、威胁的情况下被迫做出的选择;
(3)协议内容不得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公共秩序,换句话说,你们的约定内容必须是合法合规的,不能够回避法律约束或是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者的正当利益;
同时,也不能在协议中约定涉及到家庭成员或除你们之外的第三人的财产归属问题;
(举例来说,像约定生男孩就给予生活费用,生女孩就要离婚这种情况,就属于违背法律精神和社会道德的行为);
(4)你俩的婚姻关系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如果是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那么这份协议也是不适用的;
(5)你俩必须采取书面的形式来订立这份协议,虽然做公证并不是约定俗成的必要手续,但经过公证确认过的协议其法律效力会更加的优越,因此我们还是建议在签订本协议的时候能够适当地做一些公证工作,这样协议的内容以及各方的真实想法将会得到更为清楚且坚实的保障以避免出现新的争议,从而保证这个协议能够被高效、准确地履行下去,使之具有更高的实效价值。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
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夫妻之间能构成盗窃罪吗
夫妻间盗窃一般情况下不会展开调查并提起申诉。
然而,最高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中明确指出:
如若盗窃事件发生于夫妻共同居住家中且盗取的是家庭财物,理论上可以不按照犯罪行为来处理,但在特殊情况下确实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则在处理过程中应对此行为做出与在社会上作案相区分的判断。关于立案的具体标准如下:
首先,立案必须且仅限于针对犯罪行为进行。如果该行为并非犯罪性质,那么便无法进行立案;
其次,必须具备一定的事实证据以证明犯罪事实确实已经发生。这其中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以及准备实施等多种情况。对于那些存在小偷小摸行为的、由于遭受灾害导致生活困难而偶尔盗窃财物的情况,或者被强迫参与盗窃活动但所得赃物无多或者极少的现象,原则上可以不作为盗窃罪处置,必要时,相关部门有权对其进行适当的处罚。
同时,我们还需将偷窃自己家人或近亲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区分开来。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此类案件通常可不视为犯罪行为处理;但若确实有必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在处理过程中亦应与社会上作案者有所区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虽然盗窃公私财物的金额已经达到了“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是如果情节轻微,并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均可不作为犯罪行为处理:
1、年龄在16岁至18岁之间的未成年人实施了盗窃行为的;
2、能够全额退还赃款、赔偿损失的;
3、主动向有关部门自首的;
4、被迫参与盗窃活动,未分得赃物或者所获赃物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程度较小的情况。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我国现行司法法规所明确规定,在夫妻的婚姻关系持续存在期间内,男女双方是可以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愿来约定相关财产的性质或是所有权的归属问题的。
关于这一方面,我们这里所谓的“婚约期间财产权益归属”便主要是指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
也即在这一段时间之内,每一对夫妇都有权针对结婚之前的各自财产以及婚后的所有共同收入进行相应的权利归属、管理、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甚至包括债务的偿还方式等,所有这些问题,都是可以通过双方达成的协议来对此加以规范与调整的。
在此过程中,有五个方面的法定条件是必须要满足并且体现在这个协议中的,否则这份协议便无法取得法律上的认可和保护资格:
(1)制定和执行这个协议的双方必须拥有法律上赋予他们的完全自主行为的能力;
(2)在协议的过程中所表达出来的主观愿望必须保持真实、诚实的原则,也就是说双发都必须是在完全自愿且清醒理智的前提下来签署这份协议的,而绝非是在任何一方受到他人欺骗、威胁的情况下被迫做出的选择;
(3)协议内容不得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公共秩序,换句话说,你们的约定内容必须是合法合规的,不能够回避法律约束或是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者的正当利益;
同时,也不能在协议中约定涉及到家庭成员或除你们之外的第三人的财产归属问题;
(举例来说,像约定生男孩就给予生活费用,生女孩就要离婚这种情况,就属于违背法律精神和社会道德的行为);
(4)你俩的婚姻关系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如果是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那么这份协议也是不适用的;
(5)你俩必须采取书面的形式来订立这份协议,虽然做公证并不是约定俗成的必要手续,但经过公证确认过的协议其法律效力会更加的优越,因此我们还是建议在签订本协议的时候能够适当地做一些公证工作,这样协议的内容以及各方的真实想法将会得到更为清楚且坚实的保障以避免出现新的争议,从而保证这个协议能够被高效、准确地履行下去,使之具有更高的实效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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