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采矿能取保候审
涉及非法采矿的活动构成非法采矿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明确规定,此种犯罪行为可能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严厉惩罚,同时还需承担罚金的民事责任。
若非法采矿的行为人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形,如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或者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以及孕妇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在采取取保候审后也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或者在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时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等,均可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因此,对于非法采矿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必须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评估。
只要符合上述任一条件,从理论上来讲都是有资格申请取保候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非法采矿能否以盗窃罪处罚
非法采矿罪与盗窃罪虽均属故意犯罪范畴,然而,在构成要件及实践特征等多个方面仍存有明显区别,具体归纳如下:
首先,在犯罪客体层面,非法采矿罪针对的核心问题在于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与保护机制。尽管矿产资源(即矿藏)归国家所有这一事实已为法律法规所明确规定,但值得注意的是,非法采矿罪的客体并非单一客体,而是一种复合客体,其中,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仅作为次要客体存在。
至于盗窃罪的客体,学界观点各异,有人主张为公私财产所有权,另有人则主张为占有权,或者认为只需具备其中任一要素即可成立该罪名。举例来说,即使行为人盗取了他人已经获取的财物(无论数额大小),同样构成盗窃罪,这与他人对被盗财物并不拥有所有权并无直接关联。因此,可以得出结论,盗窃罪的客体实际上是指占有权,而非财产所有权。
其次,在客观方面,两罪之间亦存在显著差异。
(1)实行行为的秘密性有所不同。非法采矿行为通常涉及到使用各种机械设备以及运输工具,其外观形态与正常的采矿作业并无太大差别,往往具有持续性和长期性的特点,因此,秘密性并非必要条件,外界难以准确判断某项采矿行为是否属于非法性质。相较之下,盗窃行为则更倾向于采用徒手方式进行,使用工具也是较为常见的情况。
(2)犯罪对象存在差异。非法采矿的对象主要包括金属矿石、煤炭、石膏、河砂、鹅卵石、高岭土、地下水等多种物质;
此外,诸如河道清淤、疏浚、沉管作业等活动所产生的河砂、鹅卵石等废弃物,亦可纳入刑法意义上的“矿”范畴。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涉及非法采矿的活动构成非法采矿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明确规定,此种犯罪行为可能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严厉惩罚,同时还需承担罚金的民事责任。
若非法采矿的行为人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形,如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或者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以及孕妇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在采取取保候审后也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或者在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时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等,均可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因此,对于非法采矿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必须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评估。
只要符合上述任一条件,从理论上来讲都是有资格申请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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