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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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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9.01 · 1111人看过
导读:(1)申诉人必须是与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劳动者。(2)申请仲裁的争议必须是劳动争议。如果不是劳动争议,而是民事、经挤到纷,或者是劳动保障行政纠纷,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受理条件

一、劳动仲裁受理条件

(1)申诉人必须是与申请仲裁劳动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劳动者

(2)申请仲裁的争议必须是劳动争议。如果不是劳动争议,而是民事、经挤到纷,或者是劳动保障行政纠纷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3)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必须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4)必须向有仲裁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5)有明确的被诉人和具体的仲裁请求及事宴依据。

(6)除非遇到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申请仲裁必须在规定的时效内。

(7)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备齐并符合要求。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仲裁申请的受理和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日常工作。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一)申诉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三)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内容;

(四)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

(五)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

(六)申请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对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书,应指导申诉人予以补充。

二、劳动仲裁受理范围有哪些

论及劳动争议仲裁所涉及的范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关于如何确认劳动关系而引发争议;

其次,就由于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引发的诸多纠纷;

再者,因为涉及到对员工进行开除、解雇、辞职或离职等情况而产生的相关争议;

第四,则关乎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待遇、福利补贴、职业培训以及劳动保护措施等各个环节可能引发的矛盾;

最后,也是较为常见的劳动报酬之争,以及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相关问题引发的潜在冲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1)申诉人必须是与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劳动者。

(2)申请仲裁的争议必须是劳动争议。如果不是劳动争议,而是民事、经挤到纷,或者是劳动保障行政纠纷,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3)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必须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4)必须向有仲裁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5)有明确的被诉人和具体的仲裁请求及事宴依据。

(6)除非遇到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申请仲裁必须在规定的时效内。

(7)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备齐并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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