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时政府把物品弄丢了怎么办
在面临房屋被强制拆除时,若有贵重物品遗失或填充物品失踪的情况,您完全有权就此问题与负责执行拆除工作的相关部门展开建设性的对话,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合理解决方案。如果经过协商仍未能达成共识或者丢失的物品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那么您亦可考虑向本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期获得相应的行政赔偿。
根据我国有关强制拆迁流程的法规明确规定,负责执行该项任务的政府机关应当对所有涉及到的物品进行充分的证据保存以及精确的物品清单编制,以便为您的权益提供可靠保障。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二、拆迁时政府需公开哪些信息
在拆迁过程中,政府所应公开的信息包含有征地批复文件、征地告知书、建设用地申报说明书以及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具体方案、补充耕地的实施方案、土地使用权的征收及供应方案、规划调整地块的征地公告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如若在此次拆迁工作期间,政府未对其中任何事项进行公开披露,则对于信息需求者而言,完全有权利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在面临房屋被强制拆除时,若有贵重物品遗失或填充物品失踪的情况,您完全有权就此问题与负责执行拆除工作的相关部门展开建设性的对话,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合理解决方案。如果经过协商仍未能达成共识或者丢失的物品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那么您亦可考虑向本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期获得相应的行政赔偿。
根据我国有关强制拆迁流程的法规明确规定,负责执行该项任务的政府机关应当对所有涉及到的物品进行充分的证据保存以及精确的物品清单编制,以便为您的权益提供可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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