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认缴出资未到期应否为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在通常情况下,对于其法定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之股东而言,便无需为公司所负债务负责。
根据我们国家现行之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得知,认缴出资期限未满并不等于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此这类股东往往无须承担任何形式的债务。
然而,如若公司面临破产清盘之际,即使该等股东的法定出资期限尚未来得及达到,他们也必须被迫担当起偿还债务的职责。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股东认缴出资时间可以变更么
在实践中,股东认缴出资的时间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调整的。
然而,如若确实需要对此进行变更,那么就必须依照章程的相关规定,对章程内容进行修订。
在此过程中,我们建议您首先召集全体股东召开股东大会,并确保在会场上能得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的赞成票方可实施变更。
所以请您放心,股东认缴出资期限的更改并不是不被允许的,只是需按照法律程序,通过召开股东大会的形式进行变更,否则还应按原定日期履行出资义务。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在通常情况下,对于其法定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之股东而言,便无需为公司所负债务负责。
根据我们国家现行之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得知,认缴出资期限未满并不等于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此这类股东往往无须承担任何形式的债务。
然而,如若公司面临破产清盘之际,即使该等股东的法定出资期限尚未来得及达到,他们也必须被迫担当起偿还债务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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