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贪污罪的主体
根据我国新的刑法规定,贪污罪主体的规定有五类: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5、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贪污罪的主体包含哪些?
在关于贪污犯罪行为的相关规定中,我们明确了其犯罪主体涵盖的主要类别:
首先,国家机构公职人员即在国家机关内部从事公务活动的官员工资。
其次,“准”国家工作人员包含以下三类人群:
第一类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内部从事公务的职员;
第二类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至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履行公务职责的人员;
第三类则是依据法律规定履行公职职责的其它人员。
此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执行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操作的相关人员也属于贪污罪的主体范围之内。
通过解析该法条文结构,我们可得出结论:
贪污罪主体有两个关键特点:
首先,他们工作所在的单位须为国家所有或代管,或者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官方代表;
其次,这些主体必须在履行公职时扮演重要角色,不能只是从事简单的劳务性工作。
因此,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两个因素的个体才能被归入贪污罪的主体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根据我国新的刑法规定,贪污罪主体的规定有五类: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5、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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