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孩子监护权到哪里变更
监护权到法院变更。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
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
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二、孩子监护权责任由谁承担
儿童的监护职责理应由未成年子女的双亲统揽。
若在特定情况下,如父母不幸离世或丧失监护资格等客观因素存在时,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兄长、姐姐等人或是具有监护意愿并经相关行政或司法机关核准的机构与团体,均有权接手履行照顾和保护未成年人的重任。
依据我国最新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之法规,父母亲自然成为其未成年子女的当然监护人。
若未成年人的父母遭遇意外离世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责任,则有监护能力之人士依序承担监护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长兄、长姐;
(三)其他自愿代理监护人角色的公民或社会组织家庭,然而需事先获得未成年人所在居委会、村委会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全面核准同意。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监护权到法院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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