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兼并的债务负担如何解决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应当公告通知债权人。
公司合并后,合并的各方公司的股东,取得经合并而存续或另立的公司的股东资格。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二、企业兼并的风险是什么
企业并购所存在的潜在风险包括:
第一,信息不对称问题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
这种情况主要指在并购活动之前,交易双方有意低调处理某些不良因素,直至并购协议签订之后,才将这些负面信息公之于众,从而给另一方或目标公司带来不良影响。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往往会看到收购方有意隐瞒部分影响到交易磋商及定价的不利信息,例如对外担保、对外负债以及应收账款实际上无法顺利收回等情况。
然而,当并购手续圆满完成之后,他们往往会留给目标公司一份巨额的潜在债务负担,这无疑使得并购企业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失。
其次,作为为并购过程提供法律咨询的专业人士,我们律师应该时刻提醒自己,确保并购行为尽可能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对于信息公开、强制收购、流程合法、保持协同一致等环节的要求都应当严格执行,以防止收购活动最终以失败告终。
例如,在进行上市公司收购情形时,董事会有责任对收购事项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的影响发表看法,如果他们未能履行这个职责,或者独立董事也没有针对该议题独立发表建言献策的话,很可能会导致整个收购程序出现不合规现象,从而使收购工作面临困境。
最后,考虑到并非所有的并购都是双方真诚互利的合作,当目标公司遭遇恶意收购威胁时,其董事会必然会寻求采取一些对策来保护本公司的控制权。
然而,一些反收购策略可能具有强烈的自我伤害性质且过于重视管理层利益,甚至一些反收购手段还可能触犯法律法规,极大地损害本公司股东的利益,从而使并购结果陷入两败俱伤的境地。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应当公告通知债权人。
公司合并后,合并的各方公司的股东,取得经合并而存续或另立的公司的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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