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目前,宅基地使用证变更工作手续:
审查证件→情况调查→测量尺寸→填写报表→上报审批→发证。
变更基本条件:
1、申请人户口必须在本村。
2、申请人户口必须是农业户口。
3、申请人及家属必须没有宅基地使用证。
《土地登记规则》第三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二、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转让
鉴于农村宅基地拥有属于村集体所有的所有权原则,因此,宅基地的所有权因无法进行私自转让,但这并不影响宅基地使用权益的依法流转。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过程必须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即集体经济组织的明确表态与许可基础上,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有序进行。同时,转让方应为符合线性审批条件的本村村民。
然而,法律并未禁止农村居民住房的合法转让行为,宅基地之上的房屋所有权也可依法转让。在此情况下,法律允许将房屋权属及宅基地使用权合并进行统一转让。此外,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遵循如下几个重要条件:
首先,转让对象仅限于同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其次,转让行为必须取得当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核准或批准;
第三,宅基地使用权不可独立转让,通常情况下,转让行为都与房屋连通一体;再者,转让方需具备两处或以上农村房产(包括宅基地);
最后,受让方若无自有住房和宅基地,并且符合当地宅基地使用权的分配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当前涉及宅基地使用证变更的相关流程如下:首先进行证件审核环节,其次开展详细的实际情况调研,接着精确测量使用面积,再然后认真细致地填写相关表格,之后提交给上级部门审批,最终颁发新的证书。关于变更申请的必备前提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申请人必须符合我国户籍制度的规定,将户口落在本村庄内;第二,申请人的户口性质必须为农业户口而非其他范畴;第三,申请人及其亲属等成员不能持有或已经持有宅基地使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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