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尽管债权人可能将其部分或全部权利转移给他人,但是保证人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然而,请注意,如果债权人没有提前向保证人发出关于债权转让的正式通知,那么这种转让对于保证人来说并不产生任何实际效力。
2、此外,当保证人与债权人私下协商并达成协议,明确禁止了债权转让的行为时,倘若债权人在没有经过保证人的书面同意的前提下擅自转让债权的话,那么保证人也会失去对受让人的相关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债权人实施债权转移时,若未能及时地通知到债务人,则该项转让对于债务人将不产生直接效力。这也就意味着,在债权转让的正式通知成功送达至债务人之前,债务人有权拒绝向新债权人履行相应义务。
然而,一旦债权转让告知书抵达债务人手中,债务人便应毫无保留地向新的债权人执行债务支付责任。因此,在债权完成转让之后,新的债权人可依法对债务进行追索,但这种追索行为须在债权转让告知已实时送达到债务人之后方能开展。任何情况下,如债权转让的正式告知并未成功送达至债务人或债务人并未接到相关通知,则新的债权人无法合法向前者追溯相应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在合同债权的转让过程中,保证责任人仍然需要履行其相应的义务和责任,但在此之前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上的公告通知要求。若未事先征得保证人的书面确认并取得其明确的同意,则该债权的任何转让行为都将被视为无效。相反地,如果保证人和债权人已经达成了关于禁止或限制债权转让的协议,那么未经书面授权的债权转让将会导致保证人有权不对新的受让人负有任何形式的债务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