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吸罪业务员怎么定罪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第一百七十六条法律法规条款的明确规定,在未经相关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许可、未遵循正规合法流程的前提下,擅自面向广大群众实施资金吸纳行为或以其它方式来吸取公众的存款,同时这种行为对现有的金融市场环境造成了干扰与破坏,则构成了我们所说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而那些直接涉及此事件的相关人员,例如业务员这一类的关键责任人,如果他们在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但仍继续参与并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动,那么依据上述法条规定,此类人员将有可能被视为直接责任者,并按照本条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接受应有的惩罚。
至于业务员个人的定罪问题,我们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首先,业务员本人是否清楚地了解并参与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其次,业务员在此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中发挥的作用程度如何;
最后,业务员是否存在可以作为从轻处理或减轻刑罚的情节,比方说在司法机关启动诉讼程序之前,能够主动退还赃款、赔偿损失,从而降低损害结果的发生。
如果业务员确实知道并且参与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而且涉案金额较大的话,根据法律规定,他们可能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若涉案金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那么他们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然而,如果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那么他们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总的来说,最终的定罪以及量刑都需要根据每一个案件的具体事实情况和情节,由法院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公正合理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非吸罪业务员要还钱吗
关于赔偿责任,应由当事方自主承担相应责任。对于因此事涉及到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所带来的损失,应由当事人独自承担。在此过程中所积累的债务与风险,都不得将其转移给那些并没有直接参与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非法集资活动中的国有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乃至其他任何单位。在法院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之后,若仍存在剩余非法财物,则应依法予以没收,并将其上缴至中央金库。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
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
第二十条
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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