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的区别在于
首要之务在于,引起侵权事件的责任方存在差异。在行政赔偿制度中,产生侵权行为的责任方为国家行政机构及其下属职员;反之,在司法赔偿体制下,责任人则转变为了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另外,引发侵权事件的时间段也有区分。行政侵权行为主要发生于行政管理处理过程之中;相对来说,司法侵权行为更广泛地涉及到了从侦查至监狱管理等诸多环节的活动。
再者,追偿条件亦有所区别。行政追偿的前提条件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出现了故意或重大过失,这其中包含了较强的主观因素;
然而,司法追偿的条件则更为严格,仅限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刑讯逼供、殴打以及其他暴力手段伤害公民;非法使用武器和警械伤害他人,或是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出现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相较而言,司法追偿的适用范围显然要小于行政赔偿。
最后,两者的程序流程也各具特色,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的具体程序在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
《行政赔偿法》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二、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在哪呢
行政补偿乃是国家针对其行政机构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合法行为所导致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而实施的修复手段和救济方式。
反之,行政赔偿则是指行政实体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出现违法现象,从而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由此带来损害,国家必须为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换言之,唯有行政主体方能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行为,也因此只有他们才有可能导致行政赔偿问题的发生。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行政补偿还是行政赔偿都属于国家为了应对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务过程中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的补救措施。
涉及到危险责任范畴的情况下,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之间的界线往往并不分明。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两者之间最显著的区别在于承担责任的主体范围不同、侵权时期有所差异、追偿的具体条件以及程序流程亦存在差异。行政赔偿所涵盖的责任主体包括各级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其主要发生于行政管理的全过程之中,其所适用的法律条件较为宽松;相对地,司法赔偿则主要是针对司法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侵权行为进行的。此种侵权行为涵盖了从侦查阶段直至监狱管理各方面等各个环节,其法律规定的条件极为严苛,仅仅局限于对于特定暴力犯罪或者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追究。此外,二者在程序上的要求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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