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赔偿数额应如何确定
如何精确评估行政赔偿的数额
根据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以及行政赔偿立法所秉持之基本原则,行政赔偿大多是以直接损失为基础。关于财产赔偿金额的确立标准,我们可详细划分为以下三点:"
(1)在确定行政赔偿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的财产损害程度;
(2)对于实际财产损害的评估,应当通过合理、科学的方式进行;
(3)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进行法律认定时,应当将其作为评估损害事物价值的有效时间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行政赔偿程序应如何启动
行政赔偿程序通常可依当事人申请而启动。当事人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需书面载明赔偿请求的相关事项及理由等。赔偿义务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若决定赔偿,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金;若决定不予赔偿,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在赔偿诉讼中,举证责任一般由赔偿请求人承担,但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
若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行政赔偿范围应怎样合理界定
行政赔偿范围主要界定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情形。具体包括: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等。若行政行为符合上述情形之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依法申请行政赔偿。
根据我国司法审判实践和行政赔偿立法原则,行政赔偿多以直接损失为基础。财产赔偿金额确立标准包括:考虑当事人财产损害程度;通过合理、科学方式评估实际财产损害;在法律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侵权时,作为评估损害事物价值的有效时间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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