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生效后,是否可以约定失效呢
合同生效后可以约定失效。
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合同失效做任何规定,但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二、合同生效后又签订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自合同正式签署之日起,如在其各项条款中并无明确规定的事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来进行进一步修订和补充。
这种补充协议主要是针对某部分合同中的规定进行适当的修改、补充或者删减,因此它与原合同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应。
对于合同双方来说,这种补充协议具有不可忽视的约束力,甚至有时补充协议的约定内容会优先于原有的合同内容。
缘由在于,补充协议正是为了应对原合同在执行过程中所面临的新的挑战或者存在的漏洞等问题所作出的新约定。
通常情况下,我们都会在合同尾部添加这样一句话“本合同未涉及到的内容,若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应以书面形式签署补充协议。
此份补充协议将享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权威”。
假使原有的协议并没有对此类事项做出特别的规定,那么经过双方平等协商并签署的补充协议便能够拥有与原协议相仿的法律影响力。
实际上,从实践角度来看,补充协议的有效性往往超越了原有的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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