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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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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9.12 · 2001人看过
导读:强制执行房屋拆迁需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权威裁决为前提。未经裁决,不可启动强拆。拆迁纠纷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拆迁人须按裁决履行补偿或提供安置,被拆迁人抵制时可提存。逾期未搬非诉讼阻断。历史性保护建筑禁止强制拆迁,损失无法弥补。
强制拆迁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一、强制拆迁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在此,我们必须明确指出,强制执行房屋拆迁的程序终究要依赖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经作出的权威裁决作为基础前提。

倘若行政机关尚未对此作出裁决,那么我们自然无法启动强拆程序。

如果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出现了难以达成的协议或者双方签署合约后又有其中一方反悔,他们便应当采取更为合适的民事诉讼途径来解决可能面临的安置补偿以及执行问题。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拆迁人必须已经按照房屋拆迁裁决书中的具体规定向被拆迁人足额支付了货币补偿款项,或是为其提供了相应的安置用房和周转用房。

若被拆迁人对这些给予坚决抵制,那么拆迁人便有权向法院提出提存申请。

还需注意到,即使被拆迁人或者租赁房屋的人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能搬迁,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正在针对拆迁许可证或者房屋拆迁裁决等事宜正在进行诉讼活动中。

然而请不要忘记,如果涉及到被拆迁房屋为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保护性古迹等特殊情况,此类事项属于事后无法挽回损失的范畴,因此也就不能进行强制拆迁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二、强制拆迁的注意事项

如需实行强制拆迁,必须留意以下相关事宜:

首先在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策之前,务必提前向被申请人发出履行义务的督促函;

此份函应采用书面形式表达,内容包括履行义务的期限、执行的具体方法以及金钱支付的金额与方式等关键信息,同时还应充分保障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及申辩权;

其次,若被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且未提出复议请求,行政机关有权进行强制拆除。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在实施强制拆除房屋的过程中,必须先行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具有权威性的裁决书作为依据。若是在无任何裁决情况下强行开始拆迁行为乃是违法之举。解决房屋拆迁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可以选择的途径包括诉诸于民事诉讼程序。对此类涉案各方,即拆迁方及被拆迁方都应严格按照裁决的内容来履行各自的补偿义务或提供相应的安置方案。若被拆迁方对裁决结果持有异议并拒绝配合,则可以选择将相关款项进行提存处理。对于逾期仍未搬迁的住户,非诉讼手段将不再适用。同时,对于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保护建筑,法律明确规定禁止采取强制拆迁措施,因为这可能会导致无法挽回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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