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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了哪些情况下可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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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9.13 · 2022人看过
导读:购房者在遭遇如下情况时有权提出退房:开发商延迟交付超出合同期限、无有效证件导致合同无效、私自更改设计方案、无法取得产权证、贷款申请失败、实测面积偏差超过3%、房屋质量严重不达标、隐瞒房屋抵押、欺诈性预售许可证、隐瞒拆迁安置房性质、布局与图纸严重不符或超出约定误差、以及因不可抗力影响购买目的。
商品房买了哪些情况下可退

一、商品房买了哪些情况下可退

出现以下情形,则可提出退房之要求:

1.延迟交房时间超出合同预定期限。

2.开发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证书和批准文件,以致合同依法视为无效。

3.在未经购房业主知情并同意的情况下,开放商擅自更改了设计方案。

4.无法获取房产所有权证书。

5.未能申请到购房所需信贷资金。

6.实际测量的房屋面积与预先估测的差异过大,超过了规定的3%界限。

7.房屋质量严重不符合标准。

8.出售方在向购买者发起销售行为时,没有明确告知该商品已被抵押给了第三方。

9.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存在重大欺骗性。

10.出售方有意对所销售的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进行隐蔽。

11.房屋的布局结构与设计图纸不符或者相关尺寸超出了双方约定的误差范围。

12.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实现购房者的购买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商品房买了不可以退吗

一般而言,退房请求通常是被驳回的,但在符合以下列举的情况下,退房请求便可获得批准:

首先,如果房屋未能按照原定计划如期交付,且这种延迟已经超出约定时限;

其次,若房地产开发商尚未取得相应的合法证书与审批文件,由此使得合同无效;

再者,如果开发商在未经购房方同意的前提下擅自更改了设计方案;

另一种可能是购买者未能成功取得房产所有权证明;

其次,如果购买者无法获得所需数额的贷款支持;

此外,如果实际测量的房屋面积与预估数值之间的差值超过了3%;

再次,当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到达到了不达标的程度;

最后,卖家在没有事先通知购买者的情况下,把房屋抵押给了其他人;

以及,如果楼盘预售许可证的获取过程涉及作假行为;

另外,如果卖家故意隐瞒了售卖的房子其实是由拆迁补偿安排得来的真实情况;

还有,如果房屋的型号和原设计图不符或者相关长度、宽度等参数超过了约定的允许误差范围;

最后,如果因为不可抗力因素使得购买目的最终无法达成,这些情况都有可能导致退房请求获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在购房过程中,若遭遇如下处境,买受人均有权利提起退房请求:如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房屋的逾期交付;合同因缺乏有效证件而导致其效力的失效;未经买方同意擅自变更设计方案;买方无法获得房产所有权证书;贷款申请未获批准;实际测量面积与合同约定的差异超过了3%;房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无法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卖方故意隐瞒房屋已被抵押的事实;卖方提供的预售许可证具有欺诈性质;卖方刻意隐瞒所售房屋为拆迁安置房的真实属性;房屋布局与图纸存在重大出入或者超出了双方约定的误差范围;以及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买方购买该房屋的初衷无法实现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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