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消费保管
消费保管也称为不规则保管,具体是指保管物为可替代物时,约定将保管物的所有权移转于保管人,保管期间届满由保管人以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返还的保管方式。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二、什么是消费者协会其职能是
在我国,中国消费者协会乃是依据国务院相关文件之许可正式设立的一家以对各类商品及服务实施广泛且深入的社会监督为主要工作内容的公共组织,其宗旨在于捍卫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以下即为中国消费者协会所肩负的多项公益性职能:
首先需要提供丰富的消费资讯以及专业化的咨询服务,以此提升消费者自我维权的意识与能力。
同时,积极倡导崇尚文明、健康、厉行节俭资源节省、致力环保事业的新型消费模式;
其次,积极投身于参与各项关于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其强制性标准的制定过程;
再来,积极参与到有关行政单位对各类产品和服务的监督、审查活动中去,积极发挥自身监督作用;
再次,对于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的各种问题,无论是因何种原因引起的,都可以向相关部门反映、查询,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紧接着,当我们收到消费者的投诉后,会对投诉事件展开全面而细致的调查,细致入微地开展调解工作;
如果投诉事件涉及到商品或服务质量的缺陷问题时,我们还可以委派具有资质认证的鉴定专家进行详细的检测,确保鉴定结果透明公平;
最后,为了更有效地捍卫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将坚定不移地支持那些受到侵害的消费者们勇敢地站出来起诉侵权者,或者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自发提出诉讼请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顾客物品存放即所谓的非规律性存储,其具体含义是在存储物为可替换品的情况下,双方约定将存储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存储服务提供者,存储期限结束后,存储服务提供者需用相同类型、质量和数量的物品进行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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