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期间不能解除合同
在等待鉴定结果期间公司是不能跟伤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伤者可以主动申请离职。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到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工伤期间不支付工资应当如何维权
当职遭受工伤事故需停止工作并进行疗养期间,若雇主未按时支付相应薪酬的情况发生时,当事人有权前往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服务局内部设立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实名制投诉。
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在停工留薪期内,就业者原本享受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应获得继续维持,并且这部分费用应由所在用人单位按照固定周期予以发放。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在等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公布之际,用人单位不得与受伤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然而,如果受伤员工自愿提出离职要求,则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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