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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有哪些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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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9.24 · 1705人看过
导读:挪用公款是指个人或单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行为。常见手段包括: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挪用单位资金为个人或他人所用。例如,提取大额现金用于奢侈消费,转拨单位会计帐户资金至个人账户,未经授权以单位名义出借资金谋取私利等。这些行为均未经审批,违反了财务管理及使用规范。
挪用资金罪有哪些方法

一、挪用资金罪有哪些方法

挪用公款犯罪活动中常见的手段包括:凭借职务之便,擅自将本单位之资金私自挪用作私人用途及借贷予他人。例如,直接提取单位的数额巨大的现金用以满足个人的奢侈消费需求;擅自将单位会计帐户内的资金转拨至自身或他人的银行账户;未经合法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将资金出借以谋求个人经济利益等。这些挪用资金的行为往往未经过法定的审批程序,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以及资金使用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挪用公款常见手段: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挪用单位资金为个人或他人所用。如提取大额现金满足奢侈消费,转拨单位会计帐户资金至个人账户,未经授权以单位名义出借资金谋私利。这些行为未经审批,违反财务管理及使用规范。

二、挪用资金罪的量刑标准怎么规定

让我们来详细探讨一下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中的相关工作人员,利用其在职务上所享有的便利条件,私自将所在单位的资金挪作私人用途或者借与他人,且数额较大(通常在人民币10,000至30,000之间)、已经超过了三个月仍未偿还,或是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是数额较大且用作经营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行为。

犯罪嫌疑人涉及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时,应受到法律追究:

1.其从本单位挪走的资金金额在人民币10,000至30,000元区间内,已经超过三个月并未归还的;

2.其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进行盈利性活动,且所涉金额在人民币10,000至30,000元之间的;

3.其非法操作本单位的资金,总计人民币5000至20,000元之间的。

如果个人挪用本单位的资金进行非法活动,且牵扯的金额达人民币600万元及以上,则被视为“数额巨大”的犯罪;

若个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已经离开岗位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且涉及的金额达到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则被视为“数额较大”的犯罪,倘若金额高达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更会被判定为“数额巨大”。

在这种犯罪中,最高刑罚可达三年有期徒刑,而若是情节特别严重者,甚至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此提醒,我们每一位公民都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切勿触碰红线,以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挪用资金罪不退还的认定有何规定

关于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不予退回”的定义,其核心则主要依循于相关的法律规范与司法解释。通常意义上讲,所谓的“不予退回”即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实施了挪用资金罪之后,直至事件被揭露、查处为止,依然未能将其挪用的金额予以归还。这类情况既包括嫌疑人或被告人事先主观上并无退还金钱的意愿,亦或是在客观层面缺乏归还经济来源的实际能力。然而,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于案发之前已经积极采取各种补救性措施以挽回损失、偿还所挪用之资金,那么此类情形可能会对他们未来的判决结果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实际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不予退回”的判定需要综合考虑诸多复杂的因素,例如挪用资金的具体用途、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经济状况以及在挪用资金之后的行为举止等等。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将挪用的资金用于非法活动或者进行盈利性质的经营活动,且在案发时未能将所挪用的资金予以归还,那么他们将会面临更为严厉的刑事制裁。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存在着隐匿、转移资金等逃避归还的行为,同样也会被视为“不予退回”的情形。

挪用公款常见手段: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挪用单位资金为个人或他人所用。如提取大额现金满足奢侈消费,转拨单位会计帐户资金至个人账户,未经授权以单位名义出借资金谋私利。这些行为未经审批,违反财务管理及使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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