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都会报捕吗
犯罪嫌疑人在遭受刑事拘留之后,并不必然会进入到报捕环节之中。
所谓刑事拘留,乃是指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在调查案件过程中,面对一些特定且紧急的情况,针对现行犯或者严重涉嫌犯罪之人所实施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之法律措施。
实际操作中,公安机关在收到拘留令后,若认定有必要将某个被拘留的人员重新提起公诉并进行法律审判,就应该在拘留期结束前的三日内,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与批准申请。
若在某些例外情况下,可以把这个时间延长至一天至四天。
至于那些跨地区作案、连续多次犯案或者成群结队作案的重罪嫌疑人,他们的审查和批准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天。
而人民检察院在接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书后,必须在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如果人民检察院拒绝批准逮捕,那么公安机关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同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那些需要进一步调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人员,依法进行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人被刑拘后,不必然进入逮捕程序。刑拘系针对现行犯或重嫌犯的紧急措施,剥夺其自由。公安机关若需公诉,应在拘期结束前三日提请检察院批捕,可延一日至四日;对跨区、多次或团伙作案者,可延至三十日。检察院七日内决定是否批捕,不批则立即释放并通报。符合条件者可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最后没有判决有案底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所谓“案底”又称为“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意为有过刑事犯罪历史的个人档案记录,这些犯罪档案通常存放在公安部门和相关的国家机构中。
通常情况下,仅当个人触犯了刑法并受到刑事强制措施时,他们的档案里才会留下相应的“案底”记录;
然而,若犯罪嫌疑人因涉及犯罪行为而被拘留,但最后经查证并不构成刑法所规范的罪行的,那么他(她)将不受此案底记录的影响。
在此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对此进行了明确界定:
“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筹备犯罪、实施犯罪或是在犯罪完成之后立即被发现的;
(2)被受害者或目击者当面指控其犯罪的;
(3)在家中或住所中发现了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或逃跑,或试图逃离现场的;
(5)存在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的可能性的;
(6)不透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集体作案等重大嫌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三、刑事拘留多少天能办取保候审手续
刑事拘留乃是强制性措施之一,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警方在依法实施刑事拘留之后,理应在限定的期限之内(通常为三天)向检察机关提交相应申请以请求批准逮捕。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之下,该期限可适当予以延长,最长可达四天。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有可能被延长至三十日。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辩护人等人均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公检法部门在收到相关申请后,必须在三日内作出决定,如若拒绝,则需详细说明理由。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在面临拘留阶段时,尽快寻求专业律师的协助,以便获取更为精准、全面的法律援助。
犯罪嫌疑人被刑拘后,不必然进入逮捕程序。刑拘系针对现行犯或重嫌犯的紧急措施,剥夺其自由。公安机关若需公诉,应在拘期结束前三日提请检察院批捕,可延一日至四日;对跨区、多次或团伙作案者,可延至三十日。检察院七日内决定是否批捕,不批则立即释放并通报。符合条件者可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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