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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预售合同为预约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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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10.12 · 1149人看过
导读:商品房预售合同就是一种比较特别的买卖合同,因为它的标的物是正在建设或者还没建好的房产。这种合同不仅具有预约合同的特点,实际上还包含了房屋买卖的很多关键要素,比如说房子的具体情况、价格、付款方式和交房时间这些。合同一旦签了,双方就得按照约定来履行义务,不用再另外签个合同,房子买卖就算交易完成了。
房屋预售合同为预约合同吗

一、房屋预售合同为预约合同吗

商品房预售合同乃是以正在建设过程中的房地产为主要标的物,这可归类于买卖合同之一类别。

然而,此合同相较于普通买卖合同来说,仍有着显著的区别。

首先需要明确指出,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不是典型意义上的预约合同。

根据合同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已经失效),预约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所签订的关于未来拟达成具体某项合同的协议;

而本合同则是在预约合同基础之上,为了实现预约合同中的承诺而制定的正式合同。

预约合同及本合同具备着各自独特的性质以及相应的法律效力。

在预约合同中,当事人的主要义务在于缔结最终的本合同,因此,任何一方当事人仅能要求对方签署该合同,而无法依据预约合同中的本合同条款来请求对方实际履行。

然而,商品房预售合同在其成立之际,房屋可能尚不存在或者尚未完全竣工,因此会出现“预售”这样的字眼。

然而,商品房预售合同绝对不能被视为预约合同。

原因如下: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售方与预购方对于房屋的地理位置、建筑面积、价款支付方式与期限、房屋交付日期、房屋质量标准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均作出了详细且明确的规定。

因此,双方无需再行签订一份单独的房屋买卖合同,便能够依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相关规定直接进行履行,同时完成房屋所有权的转让登记手续,从而实现双方的商业交易目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二、房屋预售合同有效吗

关于房屋预售合同是否有效,根据具体情况可被划分为两大类:

首先,如果出卖方尚未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然其仍与某位购买者签订了该类型的购房合约,那么我们应该将此视为无效的协议;

然而,如果在诉讼程序开启之前,出卖方已经合法获取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那么我方将可以认定这一份房屋预售合同为有效并具有法律约束力呢!《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三、房屋预售合同盖章房产部门需要多长时间

关于房屋预售合同是否应该盖有公章之问题,目前暂无一致而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主要是由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申请数量以及相关材料的完备性与准确性的影响。一般而言,若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齐备且符合相关规定,并且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工作流程运行流畅,那么在数个工作日之内便可完成公章加盖手续。然而,如若出现材料遗漏、需进一步核实或者审批环节较为繁琐等情形,则盖章所需的时间可能会相应地延长。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在递交预售合同申请之时,务必保证所提供的材料完整、准确且合法,从而尽可能地避免不必要的延迟。同时,您也可以适时地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办理进度,以便于及时掌握相关信息。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其标的物为在建或未完工的房产。它不仅具有预约合同的特性,更在实质上实现了房屋买卖的所有关键要素,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的详细描述、价格、支付和交付时间等。预售合同一旦签订,双方即有义务按照约定履行,无需另行签订本合同,即可完成房屋买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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