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破产后债务谁来还
当企业申请破产之后,债务偿还的具体细则相对较为繁琐。
通常而言,企业破产后的债务会依据破产法所规定的程序与次序来进行清偿。
若涉及到有限责任公司,那么股东仅需以其实际缴纳的出资额度为上限,对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来说,他们则需要以其认购的股份数量为上限,对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破产清算的整个流程中,破产财产在优先偿还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之后,将会依照以下的顺序依次进行债务清偿:
首先,破产企业所拖欠员工的工资、医疗费用、伤残补贴、抚恤费用等,其次是应当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
再次,破产企业所欠缴的除上述款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所欠税款;
最后,才轮到普通破产债权的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企业破产后,债务清偿依破产法程序进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责任限于出资额,股份公司股东限于认购股份。清偿顺序:先员工薪资、医疗等,次为个人社保费及补偿金,再为社保欠费与税款,最后清偿普通债权。整个过程复杂且有序。
二、申请破产后债务法人不承认如何办
若公司在申请破产之后,法定代表人表示不愿承担债务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条款,我们建议您可以考虑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清算申请,以便依法处理债务问题。
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能够达成一份有效的和解协议,那么从和解协议执行完毕之日起,该债务人将无需再履行任何还款义务。
关于破产财产的偿还顺序,请参考以下内容:
首先,需先用于支付以下款项:
破产相关的各种费用,包括律师费等。
其次,共益债务,即在清除其他所有费用后剩余的救助性余额。
然后,当以上两项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偿还顺序如下安排:
(1)破产责任人应负担的工资及医疗费用;
(2)负债进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3)法律、行政法令规定应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额;
(4)除上述指明项目外的社会保障基金和税费;
(5)最后处置的便是一般的破产债权。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三、申请破产后法人还限高吗
当企业申请破产后,关于其法定代表人是否仍应受到限制性措施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细致分析。从普遍意义上说,若破产程序得以按照预定步骤稳步开展,同时法定代表人并无恶意逃避债务等不当行为发生,那么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法院严格审查的前提下,有望被解除限制性措施。然而,如果在破产程序推进过程中,法定代表人被揭示出诸如非法抽逃公司资产、藏匿财产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而对破产程序造成不利影响或者损害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那么此类限制性措施恐怕就不会被解除。综上所述,对于法定代表人在申请破产之后是否依然需要承受限制性措施的问题,显然不能作一刀切的简单处理,而需结合破产程序的具体进展状况、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举止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法院的确切裁定加以权衡评估。
企业破产后,债务清偿依破产法程序进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责任限于出资额,股份公司股东限于认购股份。清偿顺序:先员工薪资、医疗等,次为个人社保费及补偿金,再为社保欠费与税款,最后清偿普通债权。整个过程复杂且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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