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转让后股东出资义务是否改变
股权转让后,股东的出资义务是否发生变化
未足额实缴的出资份额进行股权转让时,转让款项的所定与否主要取决于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约定。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之解读,在股权转让完毕之后,股东的出资义务并不会因此而消解,如果在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出资责任,仍需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关于认缴出资额与实缴出资额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认缴出资额是指公司各股东承诺应向公司缴纳的资本数额,这些承诺的出资额总和在经过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确认后便成为公司的注册资本。
其次,在登记过程中,某一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及其对应的出资时间应当被视为其各期认缴的出资额及出资时间,而实缴的出资额及其对应的出资时间则应当是其已经实际支付的各期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最后,认缴出资额应当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记载。认缴出资额可划分为实缴出资和应缴出资两大部分。
至于实缴出资额,则是指各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出资方式以及出资期限实际缴纳的出资额。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二、股权转让后的债权债务怎么处理
首先来说说股权转让完成后怎么处理债权债务问题吧:
如果这个股权是内部转给别人的话,那么外面那个欠债的人的还钱任务和责任并没变哦,只不过原来拿着股的那个人以后不能再参与分红啦。
这时候呢,那个人把股卖出去的时候其实就是自动放弃了他那份应得的收益权利,换句话说,就是新接手的人合法地得到了这份收益权利。
再说说外面转股的情况。
如果冲进来的股权买家跟我们之前提到的那些都是陌生人的话,那么情况和刚刚说的就差不多;
不过假如买家还是那个欠咱们钱的人的话,那就要看具体情况来分析了:
(1)要是这个欠债人拿到了整个公司的所有股权,也就是说整间公司都被卖给了他,那么债权债务就合并到他家去了;
(2)如果这个欠债人只是拿到了公司一部分的股权,原来外面的债权债务关系很有可能会就此变成了现在的内部亲戚间的交易。《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三、股权转让后原公司债务由谁承担
当公司的股权发生变更之后,原先由原公司所承担的债务责任往往仍然需要公司来负责。因为公司本身是具备独立法人地位的个体,它必须用全部自有财产为公司的负债进行全额的偿还。然而,在某些特别的情况下,之前的股东也有可能要承受责任。例如,若原股东在没有完成或者没有完全完成出资义务的前提下就将股权进行了转让,而受让方对于这一事实是明知或者应该知晓的,那么公司的债权人便有权要求原股东在未出资本息的范围之内,对公司无法偿还的债务部分承担起补充赔偿的责任。除此之外,假如股权转让协议中有针对债务承担问题的特殊条款,并且这个条款并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就应按照协议中的约定来执行。但是,这个约定通常来说是不能够对抗外部债权人的。总的来说,具体的责任承担问题需要结合多个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股权转让后,股东的出资义务不会改变。如未足额实缴,转让款项的确定取决于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完成后,股东仍需履行出资责任,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认缴出资额与实缴出资额差异在于:前者是承诺缴纳的资本数额,后者是实际支付的出资额。两者均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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