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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辽宁省立案标准怎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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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10.21 · 1874人看过
导读:辽宁省对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的明确规定关于挪用资金罪的法定刑事追究标准:首先,行为人需要通过运用其在职责范围内的职权,从本单位的货币资源中抽调出金额在1万至3万元之间的资金,并且这些被提走的资金已经超出了三个月的限制期限而尚未归还;其次,出于追求盈利性的经济利益的意图,行为人可能企图擅自将本单位的资金挪动,数额也需要达到类似的标准;再者,如果行为人是抱有非法目的来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话,那么他们想要抽调出来的资金额度需要达到5千至2万元人民币之间才符合该罪名的构成要件。
挪用资金罪辽宁省立案标准怎么规定

一、挪用资金罪辽宁省立案标准怎么规定

辽宁省对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的详细规定是什么?

关于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条件如下所示:

首先,行为主体必须是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了挪用数额在1-3万元以上的本公司或单位资金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必须持续超过三个月尚未归还。

其次,如果行为人为实现个人利益而采取上述行为,那么其所挪用的数额必须在1-3万元以上。

最后,若是因为从事非法活动的原因而挪用本单位资金,那么其需要达到的金额最低限度为5000-2万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五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二、挪用资金罪的形式是如何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涉及到挪用资金罪的具体状况主要分为三类:

首先,第一种类型表现为公司、工商企业以及其他各类机构的员工,他们利用职权便利条件,擅自将属于本单位所有的资金挪作他用,虽然金额尚未达到足以起诉程度的标准,但其超出三个月仍未归还,这种情况中所提到的金额较大,即意味着已经超过了六万元;

其次,第二种情形则表现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员工,在行为上同样是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不过该行为与上述情况不同之处在于,他们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是挪用金额较为巨大,意图用于从事营利性活动,包括合法的一切经营活动。

而这种情况下的金额较大,通常是指高于十万元的数额。

最后,第三种情况,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涉嫌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涵盖了所有类型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挪用资金罪数额巨大怎么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数额较大的挪用资金行为将面临三年及其以下有期徒刑惩罚。

对于达到“数额巨大”程度的挪用资金行为,我们需参考相关司法解释的指引,通常认为此类行为的起点金额应在人民币150,000元至200,000元以上。

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具体的量刑结果将会综合考量到诸多元素,如挪用资金的实际用途、是否已经归还、犯罪嫌疑人口供态度、以及实际造成的经济损失等等。

若挪用资金从事非法活动,无论其数额大小,均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且量刑标准相较于其他情形更为严厉。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官会根据每个案件的独特情况,在法定刑罚范围内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辽宁省对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挪用本单位资金1-3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挪用本单位资金1-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5000-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行为主体须具备相应职权,且挪用行为需持续或具有特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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