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侦查阶段是否可以会见律师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嫌疑犯在案件调查阶段享有与律师见面交流的权利。辩护律师需持有其执业资格证书、所属律师事务所的书面证明以及委托人或法律援助机构的公函才可请求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而看守所必须在接到申请后立即予以安排,最晚不得超过48小时。辩护律师有权与其代理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及通讯联系。
此外,其他辩护人若得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批准,亦可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和通讯。当辩护律师持有其执业资格证书、律师事务所的书面证明以及委托人或法律援助机构的公函请求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时,看守所应立即安排会面,且最晚不得超过48小时。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二、侦查阶段是否可以会见律师
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原则上不得与家属进行私下接触,而唯一能够接触到他们的机构是律师。
这一制度一直持续至判决正式生效之后,到时家属才得以与其相见。
犯罪XXX在被侦查机构首次传唤或采用强硬手段之时起,受委派的律师便可凭借其职业执照、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及委托书,甚至可以携带法律援助公函对该名嫌疑人进行会见。
若嫌疑人已被依法逮捕,家属和亲朋好友将无法直接与其接触,去看守所会见只能由符合条件的律师代为执行。
因此,家属应当尽快聘请律师前赴看守所探望犯罪嫌疑人,与其面对面交流,深入了解案件背景、案情经过、法律规定等信息,协助其认识在案件中有可能存在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评估其是否违法犯罪,力争得到更为宽容的处理方案,以保障其合乎法理的权益不受侵犯。
对于申请进行会见,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委托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委托人与嫌疑人之间关系的证明文书(如户籍簿、结婚证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受人犯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在人犯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人犯会见、通信。
律师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须持有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的工作证和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其他辩护人请求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专用介绍信。
律师和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必须在看守所里会见人犯。看守所应当给予方便,并进行戒护,保证安全。会见结束后,应当将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干警收监。
三、侦查阶段是否会见律师人员
在刑事诉讼的调查环节中,被指控犯罪的嫌疑人可依法获得与律师见面的机会。而对于这一过程,侦查机构有义务按照事例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妥善进行安排。通常情况下,辩护律师会携带自家执业证书、所属律师事务所以及经过授权的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前往看守所请求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面,在这种情况下,看守所应尽速安排会见事宜,最晚时间不应超过48个小时。在侦查阶段,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会面不仅可以为他们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还能代理他们进行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事项,从而深入了解事例相关信息,并向侦查机构提出专业的法律建议,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现行法规规定,嫌疑犯在调查阶段有权与律师交流。辩护律师需持执业证书、律所证明和委托公函申请会面。看守所应在48小时内安排会面。律师有权与其代理的在押嫌疑人、被告人会面并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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