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债务可以找人追讨吗
在实践中,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代表债务人向相对人行使其权利,以便有效地追回欠款。这就意味着,若债务人未能尽职尽责地行使其相关债权或者与其债权相关联的附属权利,导致债权人无法如期收回应得的本金和利息等权益,那么债权人便有依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代位权的资格,以此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债权人所拥有的到期债权,而相关的必要费用则应当由债务人承担。
此外,相对人对于债务人的抗辩理由同样可以向债权人提出。因此,债权人完全可以通过依法行使代位权的方式,成功地追回公司拖欠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公司债务可以继承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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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明确规定,当公司进行合并或者分立过程中,各方的债权以及债务都必须归属于合并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或全新的创立公司负责承继。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也表明了,如果是在公司分立之前所产生的债务,则分立之后的各家公司需要负担连带的还债责任。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公司在分立前已经和债权人就债务清偿问题达成了书面协议并为之设定了不同的协议条款,那么这部分书面协议就会成为例外,予以排除在外。
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的具体规定,无论是公司实施合并还是进行分立活动,只要涉及到登记事项发生了变更的情况,都需要依法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
若是公司解散,那么同样需要按规定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手续;
而新成立的公司,也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应的公司设立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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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债务可以起诉股东吗
通常而言,公司债务不可直接向其股东提起诉讼。然在此类状况下可能例外,例如,如股东未能切实履行或未能充分履行其出资义务、出现股东未经批准便将资金从公司转移出去、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被依法否认等。当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其出资义务时,该股东会在因未出资本息而形成的债务范围内,对公司无法清偿的部分承担起补充赔偿责任,如此前提之下,诉讼该股东是可行的选择之一。再者,所谓公司人格否认原则,即在假设公司股东滥用了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及其作为股东所享有的有限责任权利,企图以此方式逃避债务,从而使得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害的话,则上述股东应被认为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起连带责任,同样,在这种情况下,起诉这些股东也是合法合理的。总的来说,是否能够对股东提起诉讼,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分析与判断。
债权人可在债务人未尽职行使债权或附属权利,导致无法如期收回本金、利息等权益时,依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代位权。此举旨在让债权人代表债务人向相对人行使权利,有效追回欠款,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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