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房产丈夫可以赠送给妻子吗
夫妻共有房产中,丈夫能否将其无偿赠与妻子?
在此向诸位详细阐述以下信息:
首先,如房屋属于个人财产范畴,便无需经得配偶同意,赠与行为一经作出即为有效;
其次,需要明确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双方共有财产,此类情况下,共同财产的处置需得到所有所有权人的首肯。若不知情方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拒绝将房屋赠与给他人,则该赠与行为应被视为无效,可以请求未达目标目的者返还所涉及的房屋;若在无异议方知晓的前提下同意将房屋赠与他人,此时的赠与行为便是有效无疑。在此,我们还要关注第三方并未按照适当合理的对价获取房屋这项事实,此举并不符合善意取得法律原则。
此外,对于房屋赠与所需办理的相关手续,提出以下几点建议:首先,赠与人和接受赠与的人均需签署一份书面的房屋赠与合同;紧接着,进行公证的步骤不可忽视。
根据我国司法部和建设部门的现行明确规定,房屋赠与必须要遵循公证程序。
具体来说,赠与公证应由赠与人常驻之地或赠与行为实施地点的公证处负责处理。
然而,若是涉及赠与不动产的问题,也可选择在该不动产所在的公证处进行。
最后,需要办理相应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当涉及房屋赠与事宜时,当事人有义务前往房地产主管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供以下各项必要文件:包括填写的房屋赠与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明书、房屋户型平面图、赠与公证等文件副本以及契税发票等等。这里需要特别注意,赠与事项的真正完成应以办理完毕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作为参考标准。若在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情况下,虽然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了书面赠与协议,且赠与人已将原来的房屋产权证交予受赠人,此时仍然可视作赠与行为已告成立,然后再补充办理过户手续即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夫妻共同房产如何参与分割
在处理离婚事件中涉及的夫妻共同房产问题时,通常遵循以协商为主导的原则。
也就是说,夫妻双方需先行商议,对所争议的房屋比例分配及其他相关事项达成共识。
若协商不顺利,未能达到一致意见,也可考虑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然而在此过程中,必须要明白,法院裁决仅只是最后的手段,房产的最终分配结果将依据提出诉讼的一方的诉求而定。
以下是法院在面临这样的情况下可能会采取的措施详细说明:
1.当双方均希望获得房屋所有权时,且他们愿意通过竞价方式来决定归属的时候,法院将会毫不延迟地批准这个要求。
2.若只有单方面有获得房屋所有权的意向,法院则会委任评估机构根据市值,参照市场上同类房屋的价格水平对这栋房屋进行评估。
之后,成功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需要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
3.另一种情形时,若是涉案双方皆无意再保留该房屋,那么法院将会依循当事人的请求,将此房屋进行拍卖,而所获得的拍卖款项将由双方平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三、夫妻共同房产被执行怎样提异议申请
当涉及到夫妻共有的房地产被强制执行的情况,当事人有权利提出异议申请。在提出此类异议申请时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关键点。首先,必须准备好一份正式的执行异议申请书,阐述并充分阐述异议的原因以及足够的实体内容作为依据。通常来说,此项异议理由主要在于房地产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而司法执行为可能会侵犯另一方,即未承担债务方的合法权益。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必须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据来支持异议的主张,如结婚证书、房地产所有权证书、购置房屋合同等等,以此来明确房地产共有属性及其在婚姻中的具体比例份额。其次,将准备好的异议申请书递交至执行法院,法院将会依法进行仔细核查。如果异议能够成功得到认定,那么法院很可能会宣布中止执行或者调整已经制定的执行方案。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提出这类异议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范围之内完成,一般来说是从执行程序启动的那一刻起的一段特定时期内,错过了规定期限提出异议,就有可能导致其被视为无效。
夫妻共有房产的所有权,丈夫不能随意自由赠与妻子。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时,处置需双方同意。若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赠与,该行为可能非法且无效,被赠予者需返还房产。赠与房地产需签订书面合约,经公正部门认证,并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完成登记手续前,即使双方已签订赠予合同并移交房产证,仍视为协议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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