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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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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10.30 · 1308人看过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商业人士不得采取提供贵重物品或其他利益手段来向与他们进行商务洽谈的另一方的代表、受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业务的机构或私人,以及可能受到自己权力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行贿,以获取商业合作的机会或者在市场竞逐中获得优势。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

商业人士不得采取提供贵重物品或其他利益手段来向与他们进行商务洽谈的另一方的代表、受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业务的机构或私人,以及可能受到自己权力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行贿,以获取商业合作的机会或者在市场竞逐中获得优势。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二、反不正当竞争的是什么行为

1.通过采用假冒或者仿冒等欺骗性手法来进行市场交易活动,从而妨害了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的不正当行为;

2.涉及商业贿赂方面的违法犯罪行径;

3.实施使人产生误解且不实的广告宣传和营销策略;

4.侵犯他人商业机密的侵权行为

5.存在以排除竞争对手为目地,以明显低于成本价格出售产品的恶意商业行为;

6.在交易过程中附加不合理条件,制约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不当商业行为;

7.违反相关法规有奖销售行为,例如夸大奖项价值、限制获奖者资格等;

8.通过诋毁、散布谣言等方式破坏竞争对手良好声誉的不道德行为;

9.投标招标环节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串标、围标等;

10.政府公共机构或其他依据法律享有垄断地位的经营主体,使用强制性的手段来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

11.泛指政府及该机关下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对市场竞争施加限制和干预所带来的不良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会怎么判

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所做出的裁决与其违法情节密切相关。市场上广泛存在着各种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例如常见的商业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以及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等等。对于商业混淆行为,如侵权企业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其他企业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标识,从而在消费人群中引发误导,这种情况往往需要被要求立即停止其违法行为,同时对侵权产品进行没收,再根据实际违法情节给予相应的罚款处罚。若情节较为严重,甚至可能需要吊销该企业的营业执照。而针对商业贿赂行为,通常情况下,法律将依法没收该企业的违法所得,并且处以相应幅度的罚款。至于虚假宣传行为,根据不同的情况,法律可能会要求侵权企业立即停止其违法行为,消除产生的负面效应,并且缴纳相应额度的罚款。总的来说,法律在裁决此类事例时,将会根据各种因素,包括行为的本质特征、给消费者带来的危害程度、违法企业获利状况等等,以此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体的判罚标准,则需要根据每一个事例的详细事实情况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来进行确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内容阐述?

禁止财物赠送等不正当手段

禁止合营者通过财物赠送等不正当手段腐蚀交易相对方人员,或利用权力影响交易决策,以获取商业机会或增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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