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效益不好可以让员工待岗是否合法
公司经济效益欠佳是否有权实行员工待岗制度?
若因经济危机或其他各类因素引发的企业停工停产,致使员工被迫待业,则此举属合法范畴;
然而,如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许可,擅自决定或者强制要求劳动者接受待业安排,显然此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基于以上情况,劳动者有权依法行使解除合同权益并寻求合理经济补偿。经济补偿以劳动者在该公司服务的年限为基础,根据该期限,每年需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标准给予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
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效益不好不裁员如何处理
若因企业运营不佳而不得不进行人员调整,涉及离职人数多于二十名或低于二十名且占企业职工总人数超过百分之十的情况下,建议相关单位应首先提前三十天将具体情况通知工会或全员,并认真听取他们关于此项决策的意见反馈。
待充分了解工会或职工的建议以及意见后,裁员方案需经由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查批准,方可正式启动。
裁员之后,用人单位还应按照被解雇员工在现有岗位上实际工作的年数来计算相应的经济补偿金额。
在此过程中,裁员的顺序优先考虑以下几类员工:
(1)与现有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期限相对较长的固定期限员工;
(2)与现有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
(3)家庭中无其他就业机会并且需抚养老年人或未成年人的员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公司效益不行可以直接降员工工资吗
在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之下,公司效益不佳的情况下通常无法简单地直接削减员工的薪酬福利待遇。根据相关规定,员工的工资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予以发放。然而,若公司由于经营困境而确实需要对员工的薪酬福利待遇进行调整,则必须遵循特定的条件和程序。首要前提是必须有合理可信的依据,诸如企业面临着严重的亏损等客观情况。接着,公司应对员工进行充分的协商,以达成一致的共识,同时拟定并签署书面协议。若公司选择单方面降低员工的薪酬福利待遇,那么员工享有权利提出反对意见,可以向人力资源监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请求公司纠正其不当行为,补发被扣减的部分薪酬,甚至可能再申索相应的经济补偿。总而言之,公司在进行薪酬调整时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法定权益不受损害。
公司因经济或特定原因暂停生产部门运作,让员工暂时休息等待新安排,这在法律上是被允许的。但如果雇主未按规定程序决定并强制员工待岗,且未得到员工明确同意,则无法获得法律支持。此时,劳动者有权依据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赔偿,赔偿标准参考服务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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