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财产保全是什么意思
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在众多各类民事诉讼案件中,为确保裁决的严格且有效的执行及维护当事人的财产权,申请人有权利在诉讼活动启动之初向负责该案审理的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的请求。这样的做法不仅有助于保护他们自身的权益,还能够最大程度地提升其利益。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主动下令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以满足此项需求。在此种司法程序中,财产保全的定义是在那些具有利害关系的各方提起诉讼以前或是以后,由人民法院进行实施的旨在限制当事人对财产或争议标的物行使处分权力的强制性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二、申请财产保全应该提交哪些材料?
1.申请书。
在申请书中需详细阐述以下内容:
申请人及其个人背景;
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数额;
申请采取何种形式的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此项行为的原因分析。
此外,还需要提供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2.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据。
申请人需要提供被申请人准确的户籍或者住宅地址,同时还需要提供关于被申请人银行账户信息及其他相关财产线索的资料。
3.完备的担保手续。
若采用现金作为担保物,则申请人必须提供与请求范围内价值相当的现金作为担保;
若选择实物作为担保物,则应提供与要求范围内价值相当的动产或不动产作为担保。
担保人体制内,应当提交购买担保物品时的相关发票、权属证书等,用以说明担保权利的归属。
此外,担保人还需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承诺,在保全期内,对用于担保的财物,不得进行转让、出售、损毁、遗失等操作,否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用于担保证券的房产、土地使用权证书等,法院将依法作出相应的扣押裁决。
对于采用保证人担保方式的,申请人应当向法院提交担保书、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加盖保证人为法人单位的公司印章。
担保书中应明确陈述担保的具体事项及抵押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三、申请财产保全可以不起诉吗
财产保全措施通常须结合诉讼程序实施。在通常状况之下,无法实行单独的财产保全行为而不涉及诉讼程序。之所以设置这一制度,主要目的在于保证未来生效裁决能够顺利予以执行,或者避免当事人的财产遭受不必要的损失。然而,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之前,如果利益相关方遇到紧急状况,如若不能及时申请保全,可能导致其合法权益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在此种情形下,该利益相关方则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诉前财产保全之后,申请人必须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的三十个自然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否则法院将有权解除已实施的保全措施。总而言之,仅凭单方面申请财产保全而长期未启动诉讼程序,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以及程序规范的要求。
财产保全申请是在民事诉讼中,为确保判决有效执行和避免财产不当损耗,当事人可在诉讼前或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对其或关联方的财产采取限制措施,防止其随意处置可能引发纠纷的标的物的申请。法院亦可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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