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追诉期限的起算方法是以什么为依据的
追诉时效的计算依据为何
追诉时效期限如何计算以明确其时间段:对于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需依据具体的情节进行判断和确定。在大多数情况下,此类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自犯罪行为人实际施行该行为之日开始计算。
然而,若犯罪行为存在连续进行的情况,那么其追诉时效将自犯罪行为全部完成之日起开始计算。
此外,如果在追诉期限之内再次发生新的犯罪行为,那么追诉期限应自后一次犯罪行为结束之日起重新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二、追诉期限的规定是如何的
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于判处低于五年有期徒刑且已执行完毕的情况,实际执行时间不得超过五年;
而对于被判定判决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其实际执行时间则不能超过十年;
对于被判罚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其实施时间应不超过十五年;
对判处无期徒刑乃至死刑的罪犯,其实际执行时间应该不少于二十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三、追诉期限的延长和中断一样吗
诚然,无论是追诉期限的延长抑或其中断,其特征都有所不同。其中,追诉期限的延长,系在刑事追究时效的实施过程中,基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定情况出现,使得该时效的效力得以暂时性地停止执行。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被追诉者在现有的追究时效期间内再度触犯刑法,或者存在故意逃脱侦查、逃避法庭审判等情况之下。相反,追诉期限的中断,系在刑事追究时效实施期间内,由于法律明确定义的特定情况出现,使得此前已经过去的所有时效期间全部失去法律效力,待到此种法定情况消除后,时效将从新的起点重新开始计算。较为常见的法定情况包括被追诉者在现有的追究时效期间内再次违反刑法。总的来说,延长和中断的区别在于,前者是让时效的计算暂时停滞,后者则是让前阶段的计算归零并重新启动。
追诉时效的计算主要依据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一般情况下,从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若犯罪连续进行,则从犯罪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这样确保了时效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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