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检察机关作出不予以批准逮捕的决定后,公安机关往往会将嫌疑人或被告所承受的强制措施进行调整,改为取保候审。这时候,被采取此种强制措施的人员必须依据相关法规,提供符合条件的保证人或者依法缴纳保释金,同时还要签署保证书,承诺自己会遵守监管、听从传唤,不会回避司法机关的调查或者审理进程。
然而在这个过程中,尽管被限制自由的嫌疑人仍然要履行配合调查的义务,但是他们却可以选择留在家里,等待下一步的法律程序的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取保候审需要哪些条件
关于涉嫌刑事犯罪的人员申请取保候审所需满足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犯罪嫌疑人或许可能会面临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等处罚;
其次,如果他/她可能会被判有期徒刑等比前者更为严重的刑事责任,但是通过取保候审的方式可以确保不会对社会产生过度危害;
此外,犯罪嫌疑人生病情况严重、生活无法自理,或者孕妇、哺乳期女性等特殊群体,也可考虑使用这种方式以维护公共安全。
而所谓的“取保候审”,则是指侦查机构依法要求犯罪嫌疑人提出担保人或者缴纳现金作为保证,同时出具相关书面保证以确保他/她不会逃离报警区域并且随时应询。
此项措施通常适用于罪行相对轻微且无需进行拘留或逮捕,却需对嫌疑人的行动自由予以限制的情况。
任何已经获得取保候审资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都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第一,未经授权,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者县级行政区划;
第二,如果有关信息(如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须在二十四小时内主动报告至执行机构;
第三,被传唤时务必及时到达现场;
第四,严禁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的证言;
第五,不得销毁、篡改证据或是串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后检察院做笔录代表什么
在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之后,检察院进行询问笔录的制作,通常表明该事件已经进入到检察院审查起诉环节。在此期间,检察院需要更为深入地调查核实事件的事实与证据,全面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背景资料,以此作为决定是否提出公诉的重要依据。在接受询问并进行相关笔录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应对所涉事件事实进行实事求是、真实有效的阐述。这不仅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同时也有利于保护他们自身的合法权益。检察院将根据全案所有的证据材料、犯罪情节的轻重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多个方面做出详尽的分析评估,从而最终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起公诉。若犯罪嫌疑人在笔录中未能如实交代案情,可能会对事件的审理结果产生负面影响。然而,如果能够如实供述,并且具备立功等良好表现,那么在量刑时便有可能得到从轻发落的优待。
检察机关不批捕后,公安机关常调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嫌疑人需提供保证人、缴纳保释金,签署保证书,承诺遵守监管并听从传唤。期间,嫌疑人虽受限但可居家,配合调查,等待法律程序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