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公款罪主体罪主体是谁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具有特定性,明确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此种国家工作人员涵盖了以下几种类型:
首先,是指那些在国家机关内部履行公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
其次,是指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等机构中担任相应职务的人员;
再次,是指接受国有单位委派前往非国有单位执行公务任务的人员;
最后,还包括其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这些国家工作人员若利用其职务上所享有的便利条件,将公款擅自挪作他用,用于实施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用于进行盈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行为,均构成挪用公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二、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具有特定身份的国家公务人员在执行其职务的过程中,将公共利益的资金挪作私用,从事非法活动,或者通过私自运用公款数额达到较大之程度的方式谋取私人利益,抑或是违背财务规定,擅自挪用公款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原物的各种行为。针对此类犯罪的刑罚标准如下所示:首先,如果有人被认定为实施了“挪用公款罪”,那么他可能面临刑事责任,具体来说就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罚则;其次,若该人情节较为恶劣,例如挪用公款数量巨大且拒不偿还,那么他或她将会受到更为严厉的处罚,也即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后,如果某个事件涉及到擅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等公共事项的款项,尽管这些财物已经被供个人使用,但这仍将被视为加重处罚的情形。《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
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三、挪用公款罪怎么可以判拘役
对于挪用公款罪处以拘役的判罚情况,主要是根据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和情节来做出判断的。
若是挪用公款归个人私用并从事非法活动时,通常而言,只要公款数额达到了三万元及以上,便可能会受到刑事诉讼的追究。
然而,若是挪用公款的数目相对较少,犯罪情节较轻微,有明显的后悔之意并且无再犯的可能性,同时也没有表明其宣告缓刑会给所居住社区带来重大的不良影响,那么就有可能被判处为拘役。
另外,当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用于营利性活动或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时,无论公款数额大小,都应当予以追诉。
在此过程中,如若存在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例如自首、立功等,也有可能被判处为拘役。
总的来说,具体的量刑需要全面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后才能最终确定。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限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的职务人员,以及受国有单位委派至非国有单位执行公务的人员。这些人员若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非法挪用,不论是用于非法活动、盈利活动,还是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均构成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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