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程序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通常情况下,破产程序仅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实体,如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等等。
然而,根据我国现行的《企业破产法》所明文规定:“对于那些由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认定为企业法人之外的各类组织的清算行为,如果该类组织的清算事项属于典型的破产清算范畴,则应参照并遵循本法所规定的相应程序进行处理。”举例来说,当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在满足特定条件的前提下,亦有可能被纳入到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之内。而破产程序得以实施的关键要素在于,债务人无法按期履行其到期债务,且其资产规模不足以偿还所有债务,或者存在着明显的偿债能力匮乏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二、破产程序适用范围包括什么
破产程序专门针对各类企业法人进行运作和执行,其中包含了如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这样的代表。当企业法人在其承担的到期债务上无法清偿且其拥有的资产亦难以履行全部债务的既定义务,或在此前提下表现出显著的偿付能力短缺时,可以依据《破产法》之规定,进行债务清理工作。
此外,若金融机构面临破产境地,国务院有权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破产实施措施与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三、破产程序适用范围是什么
破产程序乃是法定专门针对企业法人所实施之制度设计。此种程序的适用主体包括那些无法清偿已然到期之债务且又其资产执掌者仅以清偿全部债务为限,抑或已经明了存在无法清偿现有债务之可能的企业法人。然而,破产程序的适用范畴远超于上述各类企业法人,其范围还延伸至具备破产原因的合伙企业以及个人独资企业等其他依法设立的营利性实体组织。值得我们高度关注的是,金融机构的破产程序往往会受到特定法规的特殊规制与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破产程序一般针对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独立企业。这些企业若无法偿还债务或经营困难,可启动破产程序。该程序旨在通过法律手段,公平地清偿债务,保护债权人利益,并可能涉及企业重组或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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