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贪污罪主体受贿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吗
贪污罪与受贿罪的主体是否属于特殊主体
关于受贿罪的主体资格判断的具体准则包括:
首先,须得明确受贿罪的责任主体为特定人群,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指的国家工作人员,乃是指在国家机关机构内部担任公职的人员,也涵盖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还包括那些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任至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中进行公务活动的人员,同时也包括其他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公务职责的人员,他们都可以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其次,对于何谓“从事公务”,通常情况下,我们会将其理解为从事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二、贪污罪主体是哪些人
关于贪污罪的法律定义及其犯罪主体等相关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读和理解。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贪污罪的主体属于特别性质,具体涵盖了以下几大类别:第一类是指在我国各级别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等公务机构中担任职务并从事公务活动的公职人员;第二类则是指在我国各类型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内部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第三类是指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至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内,参与公务活动的人员;最后一类则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在特定领域内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三、贪污罪主体包括哪些
关于贪污罪的主体范围包括下列四大类群体:
首先是参与国家公共事务者,也就是我们所称的国家公务员。
其次为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内任职的公务人员。
第三种情况是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至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担任公务职务的相关人员。
最后一类则是依据法律规定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贪污罪与受贿罪的主体属于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被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从事公务通常指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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