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赔偿包括哪些方面
工伤赔偿涵盖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伤残就业补助金。一至六级伤残享伤残津贴,保留劳动关系。需生活护理者获护理费,配置辅助器具亦有专门费用。全面保障工伤员工经济与生活需求。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工伤赔偿承担什么责任
在处理工伤事故中所涉及的赔偿事务中,用人方往往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和承担相关的职责。这其中,具体包括向受害工伤员工支付全部相关的医疗费用、全额保障其在休养康复期间所应享有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规定标准给予相应的伤残津贴、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发放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等。假如,用人单位没有依照法定义务之要求依法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那么以上所有费用便必须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若用人单位故意拖延或拒不履行其所应尽的义务,那么工伤受害员工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三、工伤赔偿承担的是用人单位责任吗
在正常的情况下,工伤赔偿主要由用人单位来承担,然而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工伤保险基金亦有可能承担起相应的份额。若用人单位未能按照法律规定为其员工购买工伤保险,那么所有的工伤赔偿责任便需由用人单位独自承担。反之,若用人单位已经依照相关法规为其员工购买了工伤保险,则工伤保险基金将会支付一定比例的赔偿款项,例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等,而用人单位则可能需要支付诸如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其他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工伤赔偿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医疗费用,用于治疗工伤所产生的诊疗费、药费、住院费等;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确定相应的补偿金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伤残津贴,如果被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支付相应费用;辅助器具费,因工伤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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