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苏省职工医疗期内工资规定是什么
江苏省职工医疗期内工资待遇政策是什么
在疗养期间,如果薪资暂停支付未超过180天的时间,企业应依法向员工支付其正常应得工资额的70%作为病假薪酬。若累计休假期超过规定天数,则需向其发放相当于正常应得工资额60%的疾病补偿费用。然而请广大读者注意,全国不同地区对于此类问题的具体计算方式或许会存在差异,但无论如何,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每个自然月的病假薪酬都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另外,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等原因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时,可依据其实际参与工作的年限以及在当前用人单位服务的年限,享受3至24个月不等的医疗期限:
1、若实际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情况下,且在该用人单位工作年限不满5年者,其可获得共计3个月的医疗假期;而工作年限已满5年的员工,医疗假期将延长至6个月。
2、当实际工作年限达到10年及以上,且在该用人单位工作年限同样达到5年的情况下,其能够享有的医疗假期将相应增加至6个月;对于工作年限在5年以上、10年以下者,则可得到9个月的医疗假期;10年以上、15年以下者,相应的医疗假期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者,其医疗假期可延长至18个月;至于工作年限已达20年以上的员工,则可享有更长为24个月的医疗假期。
《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
疾病、非因工负伤、残废待遇(一)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或特约中西医师处医治时,其所需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及普通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贵重药费、住院的膳费及就医路费由本人负担,如本人经济状况确有困难,得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酌予补助。患病及非因工负伤的工人职员,应否住院或转院医治及出院时间,应完全由医院决定之;
(二)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停止工作医疗期间连续在六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病伤假期工资,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上时,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三)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确定为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病伤假期工资或疾病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发给非因工残废救济费,其数额按下列情况规定之,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五十,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部分丧失劳动力尚能工作者不予发给。关于残废状况的确定与变更,适用第十二条丙款的规定;
(四)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痊愈或非因工残废恢复劳动力后,经负责医疗机关提出证明,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应给予适当工作;
(五)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时,得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或特约中西医师处免费诊治,手术费及普通药费,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二分之一,贵重药费、就医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及其他一切费用,均由本人自理。
二、江苏省工伤医疗期内工资待遇有哪些
在江苏省工伤医疗期内,工资待遇通常按照原工资福利待遇发放。原工资福利待遇一般是指工伤职工在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正常出勤情况下应享受的工资收入。
如果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相关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医疗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总之,江苏省工伤医疗期内工资待遇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以利于其尽快康复。
三、江苏省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规定是什么
江苏省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规定主要如下:一是普遍调整,按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定额调整体现公平,同一地区各类退休人员调整标准一致;挂钩调整与本人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适当倾斜对高龄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照顾。二是调整时间通常在每年的固定月份,根据当年的政策进行具体调整。具体调整幅度等细节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确定。总之,该规定旨在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促进社会公平。
江苏省职工医疗期内工资待遇政策规定,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暂停工作时,根据工作年限和用人单位服务年限,享受3至24个月不等的医疗假期。疗养期间,企业应支付员工正常工资的70%作为病假薪酬,累计休假期超过规定天数则支付60%的疾病补偿费用。每月病假薪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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