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导说我工作不积极开除我怎么办
领导对于我的工作态度持消极看法,并可能因此作出开除我的决定,我该如何应对?
在通常情况下,企业依法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作关系时,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首当其冲的是,劳资双方应当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问题,达成共识后,签署相应的离职证明或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其次,若双方无法就此事进行妥善处理,您也可以选择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劳动局进行举报投诉,亦或是寻求调解帮助,当然,您也有权利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而一旦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满意,您仍然有权向地方法院递交诉讼状,寻求司法救济。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被领导以工作不积极为由开除该如何维权
若被领导以工作不积极为由开除,可从以下方面维权。首先,确认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对“工作不积极”是否有明确界定及相应处罚规定,且该规定应符合法律规定及程序正当。若单位无此明确规定或规定不合理,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其次,收集相关证据,如工作表现记录、考核结果、与领导沟通的记录等,以证明自己工作并非如领导所说的不积极。然后,可与单位协商,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给予经济补偿。若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仲裁裁决一般为终局裁决,若对裁决不服,可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三、领导开除我需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即解除劳动合同,还需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若劳动者存在过错,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判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需根据具体情况,如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程序等进行综合考量。一般来说,需依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
企业终止劳动合作关系时,员工可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共识,签署离职证明或解除协议。若协商无果,可向劳动监察、劳动局投诉举报或调解,也可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满,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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