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权属是什么意思
"房屋权属"的基本含义
关于房产所有者权益的详细解释如下:它代表着房屋之上所承载各类权益的归属性。
其中最为主要的包括了对房屋的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的各种权利,以及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财产处置的权力。而房屋所有权,即是指拥有依法全面掌控和支配该房屋的充分权利。关于房屋的占有权,则常常由其所有权人通过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行为得以体现。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七十九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第二百八十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百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二、房屋继承的权属变更手续是什么
房屋继承的权属变更手续主要包括:首先,需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如医学死亡证明等。然后,准备好遗嘱(如有)及相关亲属关系证明,如户口簿、结婚证等。接下来,到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申请,提交上述材料并填写申请表格。登记中心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如符合规定,将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15至30天,无异议后予以核准变更登记,颁发新的房产证,房屋所有权即变更至继承人名下。整个过程需缴纳相应的税费,如契税等。需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具体手续和要求可能会有所差异。
三、房屋继承需满足哪些条件
房屋继承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被继承人死亡,这是继承的前提。二是被继承人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或未立遗嘱但符合法定继承情形,如无遗嘱时,按法定顺序由配偶、子女、父母等继承。三是继承的房屋须为被继承人合法所有,若存在产权纠纷等情况,可能影响继承的进行。四是继承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法定程序确认。总之,房屋继承需在被继承人死亡、有合法依据、房屋产权清晰且继承人具备相应能力等条件下进行。
房产界定是对房屋权益归属的认定,包括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其中,房产所有权是指在法律框架内对房屋的全面控制和使用权。占有权通常由房产所有权人在房地产交易活动中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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