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包括什么
劳动争议处理流程有四:协商,当事人自愿沟通解决;调解,由企业或基层相关组织负责;仲裁,协商调解不成向仲裁委申请,是必经前置程序;诉讼,对仲裁结果不满可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规定是什么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在时效期间内,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超过仲裁时效期间,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但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的除外。
总之,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有明确规定,劳动者要注意及时主张权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劳动仲裁与诉讼的程序有何区别?
劳动仲裁与诉讼在程序上有以下区别:
劳动仲裁:程序相对简便,一般实行一裁终局(部分案件除外)。申请仲裁需提交仲裁申请书等材料,仲裁委员会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裁决。若一方不服,可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诉讼:程序更为严格和复杂。需向法院提交起诉状等文件,经过立案、庭审、判决等阶段。诉讼过程中双方可充分举证、辩论,法院作出的判决具有最终法律效力。
总体而言,劳动仲裁程序快捷、成本较低,适合处理一般劳动纠纷;诉讼则更具权威性和终局性,适用于对仲裁结果不服或有重大争议的情况。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一般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首先,协商是双方自行沟通解决。调解可以通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进行。仲裁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这是法定的前置程序。若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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