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固定资产的分类和折旧方法有哪些规定
关于固定资产的类别及其折旧计算方法的相关规定
(一)首先需要明确从何种层面去界定哪些类型的固定资产适合提取折旧,而哪些又不适用;
(二)其次,要确定需要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其相应的折旧额度应该如何设定;
(三)最后,在时间段上,需要定义出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何时开始折旧以及何时停止折旧。关于固定资产的折旧方式,常见的包括:
1.年限平均法;
2.工作量法;
3.双倍余额递减法;
4.年数总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二、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和残值率有何规定
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的固定资产的价值。一般来说,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残值率方面,通常企业自行确定的残值率不得低于5%,但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如果企业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证明较低的残值率是合理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残值率可低于5%。
在税务处理中,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折旧年限和残值率的确定会影响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和税负。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残值率及折旧方法等,以合法合规地进行税务筹划。
三、固定资产减值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固定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如下:当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需计提减值准备。首先,确定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通常为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两者较高者。然后,计算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即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若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按两者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这确保了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的价值反映其真实的经济价值,避免高估资产,使财务报表更具可靠性和真实性。
固定资产折旧规定包括:界定哪些资产可提取折旧,哪些不适用;设定应折旧资产的额度;确定折旧开始与停止时间。折旧方式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及年数总和法。需根据资产特性选择合适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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