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后证据可以要回吗?
行政复议程序中,能否追回已提交的证据?
倘若撤销已经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之后,仍有可能以新的事实与理由再次发起复议请求;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此类申请必须是基于不同于原先提起的事实与理由。又或者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原始申请人能够提供充分理由论证撤销行政复议申请并非其真实意图的话,那么他仍然可以以相同的事实与理由再次发起复议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行政诉讼后证据能否再次提交?
行政诉讼后一般原则上不能再次提交新的证据,但存在特殊情况。若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耽误举证期限,可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申请延期举证。且在一审程序中未提交的证据,在二审程序中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提交;若因原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等情形,再审程序中可以提交新的证据。但需注意,提交证据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期限要求,否则可能不被采纳。总之,不能随意在行政诉讼后随意提交证据,要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来处理。
三、行政诉讼中证据可申请调取吗?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一般来说,若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且须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等,当事人可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若符合法定条件,会依职权进行调取。但当事人应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以协助法院确定需要调取的证据范围。同时,申请调取证据应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出。若当事人无法自行收集证据且确有必要,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之一。
在行政复议结束后,能否取回相关证据?
若欲撤销行政复议后再次提出复议申请,需满足两个先决条件:应确保所提交的诉求并非基于相同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且申请人有非自愿或违背真意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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