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谁能采取取保候审
依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构有权针对符合特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进行强制措施变更,即实施取保候审。适应法律条件的情形可分为以下几类:第一类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单独适用附加刑等刑罚的状况;其次,犯罪嫌疑人处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有期徒刑以上并采用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风险的状态;再者,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母亲,同样在采取取保候审后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风险的情况下,也可申请取保候审;最后,若犯罪嫌疑人已被羁押期限届满,但案件仍未审理完毕,此时也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谁能申请监视居住及取保候审
申请监视居住的主体通常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辩护人。
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范围较广,除上述人员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申请。
在司法实践中,是否批准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决定。一般会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嫌疑人的身体状况、是否能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等因素。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如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等,就可能批准相应的强制措施变更申请。
三、谁能成为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
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主要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需注意,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对符合条件者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条件包括:可能判处的刑罚较轻,不构成社会风险;可能判重刑但取保不会危害社会;患重病、孕哺期女性等特殊人群,取保无害于社会;羁押期满案件未结。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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